来自免税事业者等的采购过渡措施,自令和8年10月起扣除比例为70%从没有发票的店里进货,可以扣掉的比例变了
对于从发票开具事业者以外的人处进行的应税采购,可扣除部分进项税额的过渡措施,期限延长了2年,比例也作了调整。自令和8年10月1日起的2年间为70%,此后逐步下降,令和13年10月1日以后为0%。
- 令和5年10月1日起3年间 80%
- 令和8年10月1日起2年间 70%
- 令和10年10月1日起2年间 50%
- 令和12年10月1日起1年间 30%
- 令和13年10月1日起不可扣除(0%)
要点
- 令和8年10月1日起2年间为70%,令和10年10月1日起2年间为50%,令和12年10月1日起1年间为30%
- 令和13年10月1日以后不能扣除(0%)
- 修订前,是令和8年10月起3年间50%,之后为0%
- 令和5年10月1日起3年间为80%(原比例)
实务应对
- 逐一确认供应商是否办理了发票登记,并在账簿上区分适用过渡措施的采购
- 重新检查会计软件的税区分设置,以便按应税采购的时间,用相应的比例计算
从不开具发票(写有登记号码的正式账单)的对方那里买东西时,有一个特别规则,可以只扣掉所付消费税的一部分。这个可以扣掉的比例,从令和8年10月起变成70%,之后会一点点减少。
要点
- 从令和8年10月起的2年里,可以扣掉70%
- 之后会降到50%、30%,越来越少
- 从令和13年10月起,能扣掉的部分变为零
词语解释
- 发票
- 写有登记号码等内容的正式账单
- 进货
- 店铺或公司为了卖出而购买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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