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与台湾产镍系不锈钢冷轧钢带等征收反倾销税,自10月31日起5年对卖得过于便宜的进口品加收的税,自10月31日起5年
财务省于2026年10月27日(令和8年)公布,决定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由台湾、澎湖、金门与马祖构成的单独关税地区的镍系不锈钢冷轧钢带及冷轧钢板,征收3.6%至42.1%的反倾销税。期间为2026年10月31日至2031年10月30日,共5年,税率与7月9日起实施的临时措施相同。进口此类材料的企业需重新核算采购成本。
- 2025年7月22日(令和7年)启动调查
- 2026年7月9日(令和8年)开始征收3.6%至42.1%的临时反倾销税
- 2026年10月19日审议会提出答复
- 2026年10月27日公布征税的决定
- 2026年10月30日公布政令
- 2026年10月31日开始征税,至2031年10月30日共5年
要点
- 征税对象为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由台湾、澎湖、金门与马祖构成的单独关税地区的镍系不锈钢冷轧钢带及冷轧钢板
- 税率为3.6%至42.1%,与2026年7月9日起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同一税率
- 征税期间为2026年10月31日至2031年10月30日,共5年。政令预定于2026年10月30日公布
- 经过:2025年7月22日(令和7年)启动调查,关税与外汇等审议会的答复于2026年10月19日提出。调查认定存在倾销商品的进口、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以及保护本国产业的必要性
- 反倾销税是指:当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口价格销售的商品进口,致使进口国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产业受到损害时,加征的关税。该制度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下也在一定规则范围内被认可
实务应对
- 通过供应商与通关单据,确认所采购不锈钢材的原产地与品目是否属于征税对象
- 若属于征税对象,估算10月31日之后进口所需的关税额,并考虑如何反映到成本计算与销售价格中
- 税率介于3.6%至42.1%之间,应通过通关手续确认适用于本公司进口货物的税率
如果外国的公司以远低于本国售价的价格把商品卖到日本,日本国内生产同样商品的公司无论怎么努力都赢不了。遇到这种情况,国家可以对那些进口品加收税款。财务省在10月27日决定,对来自中国与台湾的镍系不锈钢板加收3.6%至42.1%的税。
要点
- 加收税款的期间为2026年10月31日至2031年10月30日,共5年
- 税率为3.6%至42.1%,与7月9日起临时开始征收的税率相同
- 调查始于2025年7月22日。调查认定日本国内生产同样商品的公司确实受到了损害
词语解释
- 关税
- 把从外国买来的商品带入本国时,向国家缴纳的税
- 反倾销税
- 对以过低价格销售的进口品加收的税
- 政令
- 由内阁决定的规则,用来细化法律的内容
本文是对政府机关发布资料的概述和解读,并非针对个别事项的建议。制度可能会修订,实际办理手续和作出判断时,请务必查阅发布机构的最新资料,并咨询税理士、社会保险劳务士等专业人士。 英文、简体中文和繁体中文版本是为方便阅读而根据日文文章准备的译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发布机构的原始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