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駕通勤津貼的非課稅限額:單程65公里以上上調及停車費加算開車上班的人的「通勤錢」,不用交稅的上限提高了
對於向使用汽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通勤的人發放的通勤津貼,其非課稅限額中,單程65公里以上的檔次被上調,負擔一定停車場等費用的人可以加算相當於停車場等費用的金額(上限5,000日元)。自令和8年4月1日以後應支付的通勤津貼起適用。
要點
- 單程65公里以上未滿75公里為每月45,700日元,75公里以上未滿85公里為52,700日元,85公里以上未滿95公里為59,600日元,95公里以上為66,400日元(修訂前單程55公里以上統一為38,700日元)
- 對於使用符合一定要件的停車場等並經常負擔其費用的人,在距離檔次的限額上,加算每月相當於停車場等費用的金額(上限5,000日元),即為非課稅限額(單程未滿2公里的人不適用)
- 單程未滿2公里全額課稅,2公里以上未滿10公里為4,200日元等,未滿55公里的檔次與以往相同
- 適用於令和8年4月1日以後應支付的通勤津貼。不包括作為該日前應支付通勤津貼的差額而追加發放的部分
實務應對
- 按新的檔次重新檢查遠距離通勤者通勤津貼的非課稅限額
- 員工自己負擔停車費時,確認是否滿足對象停車場等的要件(工作場所或最近車站等周邊)
公司發的通勤錢,在規定金額以內不用交稅。對開車或騎自行車上班的人來說,距離非常遠時的上限提高了,停車費最多5,000日元也可以加到上限裡一起算。
要點
- 單程65公里以上的很遠的人,不用交稅的上限提高了
- 自己付停車費的人,這部分(最多5,000日元)也可以加到上限裡
- 距離較短的人,上限和以前一樣
詞語解釋
- 非課稅
- 不徵稅
- 通勤津貼
- 公司為員工上班的交通費而發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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