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规则:常时使用10人以上须制定并备案,变更时也须备案公司的“工作规则表”也要报给政府部门
常时使用10人以上员工的雇主,须制定就业规则,并附上过半数工会或过半数代表的意见书,向主管的劳动基准监督署长备案。变更就业规则时同样须备案。表格可从劳动基准法相关主要表格中获取。
- ①制定、变更制定或修改就业规则
- ②听取意见过半数工会或过半数代表的意见书
- ③备案向主管的劳动基准监督署长备案
要点
- 对象为常时使用10人以上员工的雇主
- 在制定的就业规则上,附上由过半数劳动者组成的工会或代表过半数劳动者者的意见书
- 备案对象为主管的劳动基准监督署长
- 变更时同样须向主管的劳动基准监督署长备案
- 意见书和就业规则备案书的表格,可从劳动基准法相关主要表格中下载
实务应对
- 变更就业规则后,收集意见书并向劳动基准监督署备案
- 规定条文可参考示范就业规则来制定
工作的人很多的公司,会制定写着工资、休假等规定的“就业规则”。制定之后,要附上写有工作人员代表意见的文件,报给政府部门。内容变更时也同样要报。
要点
- 平时工作的人有10人以上的公司是对象
- 要附上写有工作人员代表意见的文件
- 规则变更时,也要再次报备
词语解释
- 就业规则
- 汇总在公司工作时的规则的文件
- 意见书
- 工作人员的代表提交的、写有意见的文件
- 厚生劳动省: 厚生劳动省 高知劳动局 就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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