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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8日 國稅廳 繼承・贈與・不動產 自2024年1月1日(令和6年)以後的贈與起分階段實施(繼承開始日在2031年1月1日(令和13年)以後的為7年)

曆年課稅的生前贈與加算期間從3年分階段延長至7年過世之前收到的錢,也會往前追溯來計算

因繼承或遺贈取得財產的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曾以曆年課稅方式從被繼承人處受贈,該受贈財產要加算到繼承財產中。這一加算的對象期間由3年延長至7年。延長自2024年1月1日(令和6年)以後的贈與開始,對象期間因繼承開始日不同而異。

繼承開始日與被加算的贈與範圍
  1. 2026年12月31日(令和8年)以前加算繼承開始前3年內的贈與
  2. 2027年1月1日(令和9年)至2030年12月31日(令和12年)加算2024年1月1日(令和6年)至繼承開始日的贈與
  3. 2031年1月1日(令和13年)以後加算繼承開始前7年內的贈與

要點

  • 繼承開始日在2026年12月31日(令和8年)以前:繼承開始前3年內的贈與為加算對象
  • 繼承開始日在2027年1月1日(令和9年)至2030年12月31日(令和12年):2024年1月1日(令和6年)至繼承開始日的贈與為加算對象
  • 繼承開始日在2031年1月1日(令和13年)以後:繼承開始前7年內的贈與為加算對象
  • 延長期間(超過3年至7年)的贈與,將合計額扣除100萬日圓後的餘額加算
  • 對被加算的贈與財產所課徵的贈與稅額,可從繼承稅額中扣除
適用對象:以曆年課稅方式持續對子女、孫輩等進行生前贈與的人,以及受贈人

實務應對

  • 整理好何時、向誰、贈與了多少的紀錄(贈與契約書、存摺)
  • 按預計的繼承開始時期,確認被加算的贈與範圍
注意:配偶扣除的適用部分,以及購屋資金、教育資金等免稅部分,原則上不予加算。100萬日圓扣除的開始時期等細節,請以原文為準。

在一個人過世前不久收到的贈與的錢,在繼承時會被當作「本來是過世的人的財產」重新計算。這個「往前追溯的長度」,會從3年一點一點變長到7年。

往前追溯的長度的變化
到現在為止今後
往前追溯的長度3年最長7年
變長部分的處理沒有合計100萬日圓以內不計算

要點

  • 到現在為止,過世前3年內收到的錢是重新計算的對象
  • 今後會一點一點變長,最長到過世前的7年
  • 變長的那4年裡,合計中的100萬日圓不用重新計算
舉個例子:比如7年前那一年收到的錢,到現在為止是不重新計算的,但將來有可能成為重新計算的對象。

詞語解釋

生前贈與
在活著的時候把財產送給別人
加算(持ち戻し)
把先前送出的部分加回到過世的人的財產裡重新計算
出處(發布機構)
核對日期:2026年10月18日

本文是對政府機關發布資料的概述和解讀,並非針對個別事項的建議。制度可能會修訂,實際辦理手續和作出判斷時,請務必查閱發布機構的最新資料,並諮詢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士等專業人士。 英文、簡體中文和繁體中文版本是為方便閱讀而根據日文文章準備的譯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發布機構的原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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