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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8日 国税厅 继承·赠与·不动产 自2024年1月1日(令和6年)以后的赠与起分阶段实施(继承开始日在2031年1月1日(令和13年)以后的为7年)

历年课税的生前赠与加算期间从3年分阶段延长至7年去世之前收到的钱,也会往前追溯来计算

因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的人,如果在继承开始前曾以历年课税方式从被继承人处受赠,该受赠财产要加算到继承财产中。这一加算的对象期间由3年延长至7年。延长自2024年1月1日(令和6年)以后的赠与开始,对象期间因继承开始日不同而异。

继承开始日与被加算的赠与范围
  1. 2026年12月31日(令和8年)以前加算继承开始前3年内的赠与
  2. 2027年1月1日(令和9年)至2030年12月31日(令和12年)加算2024年1月1日(令和6年)至继承开始日的赠与
  3. 2031年1月1日(令和13年)以后加算继承开始前7年内的赠与

要点

  • 继承开始日在2026年12月31日(令和8年)以前:继承开始前3年内的赠与为加算对象
  • 继承开始日在2027年1月1日(令和9年)至2030年12月31日(令和12年):2024年1月1日(令和6年)至继承开始日的赠与为加算对象
  • 继承开始日在2031年1月1日(令和13年)以后:继承开始前7年内的赠与为加算对象
  • 延长期间(超过3年至7年)的赠与,将合计额扣除100万日元后的余额加算
  • 对被加算的赠与财产所课征的赠与税额,可从继承税额中扣除
适用对象:以历年课税方式持续对子女、孙辈等进行生前赠与的人,以及受赠人

实务应对

  • 整理好何时、向谁、赠与了多少的记录(赠与合同、存折)
  • 按预计的继承开始时期,确认被加算的赠与范围
注意:配偶扣除的适用部分,以及购房资金、教育资金等免税部分,原则上不予加算。100万日元扣除的开始时期等细节,请以原文为准。

在一个人去世前不久收到的赠予的钱,在继承时会被当作“本来是去世的人的财产”重新计算。这个“往前追溯的长度”,会从3年一点点变长到7年。

往前追溯的长度的变化
到现在为止今后
往前追溯的长度3年最长7年
变长部分的处理没有合计100万日元以内不计算

要点

  • 到现在为止,去世前3年内收到的钱是重新计算的对象
  • 今后会一点点变长,最长到去世前的7年
  • 变长的那4年里,合计中的100万日元不用重新计算
举个例子:比如7年前那一年收到的钱,到现在为止是不重新计算的,但将来有可能成为重新计算的对象。

词语解释

生前赠与
在活着的时候把财产送给别人
加算(持ち戻し)
把先前送出的部分加回到去世的人的财产里重新计算
出处(发布机构)
核对日期:2026年10月18日

本文是对政府机关发布资料的概述和解读,并非针对个别事项的建议。制度可能会修订,实际办理手续和作出判断时,请务必查阅发布机构的最新资料,并咨询税理士、社会保险劳务士等专业人士。 英文、简体中文和繁体中文版本是为方便阅读而根据日文文章准备的译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发布机构的原始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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