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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8日 國稅廳 地方稅・手續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工資支付事務所等的開設、遷移、廢止申報,須在1個月內提交店裡要僱人時,要在1個月內「告知」稅務署

開設、遷移或廢止辦理工資支付事務的事務所等時,須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主管稅務署長提交申報書。可透過e-Tax或紙質方式提交,提交人為工資的支付人。

申報的流程
  1. ①事實發生開設、遷移或廢止工資支付事務所等
  2. ②製作申報書用e-Tax軟體或紙質方式製作
  3. ③提交提交給主管稅務署(遷移時為遷移前的稅務署)
  4. ④期限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要點

  • 提交期限為自開設、遷移、廢止的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 提交地點為工資支付事務所等所在地的主管稅務署。遷移時為遷移前的主管稅務署。
  • 提交人為開設、遷移或廢止工資支付事務所等的工資支付人。
  • 提交方式為使用e-Tax軟體製作並提交,或製作紙質文件後提交給稅務署。首次使用e-Tax須取得使用者識別碼。
  • 稅務署在周六、周日、節假日及12月29日至1月3日休息。通知中說明,即使在受理時間之外,閉署時間前提交的也按當日辦理處理。
適用對象:首次開始向員工支付工資的公司和個體經營者,以及新設、遷移或廢止分店、事務所的經營者

實務應對

  • 僱用員工前後或開設分店時,把自開設日起1個月內的期限記入日歷,並提交申報書。
  • 遷移或廢止事務所時,別忘了向遷移前的主管稅務署提交。
注意:與法人設立時的申報等其他申報相比,期限可能不同。詳情請以公告機關的資訊為準。

公司或店鋪新設、搬遷或取消發放員工工資的地方時,規定要在1個月內用紙質或網路的方式告知稅務署。去申報的,是發工資的公司或店鋪。

檢查是否需要告知
  • 符合:新設了發放工資的事務所
  • 符合:搬遷了發放工資的事務所
  • 符合:取消了發放工資的事務所
  • 不符合:過了1個月再申報也可以

要點

  • 新設、搬遷或取消發放工資的地方時,要告知稅務署。
  • 告知的期限是從那件事發生起1個月內。
  • 可以通過網路告知,也可以用紙質告知。
舉個例子:如果新分店是4月10日開業的,期限大約是5月10日前後。搬家時也適用同樣的1個月規定。

詞語解釋

申報(屆出)
把規定的事情告知政府機關。
主管稅務署
負責那個地點所在地區的稅務署。
出處(發布機構)
核對日期:2026年10月18日

本文是對政府機關發布資料的概述和解讀,並非針對個別事項的建議。制度可能會修訂,實際辦理手續和作出判斷時,請務必查閱發布機構的最新資料,並諮詢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士等專業人士。 英文、簡體中文和繁體中文版本是為方便閱讀而根據日文文章準備的譯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發布機構的原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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