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事务所等的开设、迁移、废止申报,须在1个月内提交店里要雇人时,要在1个月内“告知”税务署
开设、迁移或废止办理工资支付事务的事务所等时,须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管税务署长提交申报书。可通过e-Tax或纸质方式提交,提交人为工资的支付人。
- ①事实发生开设、迁移或废止工资支付事务所等
- ②制作申报书用e-Tax软件或纸质方式制作
- ③提交提交给主管税务署(迁移时为迁移前的税务署)
- ④期限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
要点
- 提交期限为自开设、迁移、废止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
- 提交地点为工资支付事务所等所在地的主管税务署。迁移时为迁移前的主管税务署。
- 提交人为开设、迁移或废止工资支付事务所等的工资支付人。
- 提交方式为使用e-Tax软件制作并提交,或制作纸质文件后提交给税务署。首次使用e-Tax须取得使用者识别号码。
- 税务署在周六、周日、节假日及12月29日至1月3日休息。通知中说明,即使在受理时间之外,闭署时间前提交的也按当日办理处理。
适用对象:首次开始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公司和个体经营者,以及新设、迁移或废止分店、事务所的经营者
实务应对
- 雇用员工前后或开设分店时,把自开设日起1个月内的期限记入日历,并提交申报书。
- 迁移或废止事务所时,别忘了向迁移前的主管税务署提交。
注意:与法人设立时的申报等其他申报相比,期限可能不同。详情请以发布机构的信息为准。
公司或店铺新设、搬迁或取消发放员工工资的地方时,规定要在1个月内用纸质或网络的方式告知税务署。去申报的,是发工资的公司或店铺。
- ○符合:新设了发放工资的事务所
- ○符合:搬迁了发放工资的事务所
- ○符合:取消了发放工资的事务所
- ×不符合:过了1个月再申报也可以
要点
- 新设、搬迁或取消发放工资的地方时,要告知税务署。
- 告知的期限是从那件事发生起1个月内。
- 可以通过网络告知,也可以用纸质告知。
举个例子:如果新分店是4月10日开业的,期限大约是5月10日前后。搬家时也适用同样的1个月规定。
词语解释
- 申报(届出)
- 把规定的事情告知政府机关。
- 主管税务署
- 负责那个地点所在地区的税务署。
出处(发布机构)
核对日期:2026年10月18日
本文是对政府机关发布资料的概述和解读,并非针对个别事项的建议。制度可能会修订,实际办理手续和作出判断时,请务必查阅发布机构的最新资料,并咨询税理士、社会保险劳务士等专业人士。 英文、简体中文和繁体中文版本是为方便阅读而根据日文文章准备的译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发布机构的原始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