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檢查在僱用時和每年1次,義務延伸至檢查結果的事後措施公司有義務讓員工接受健康檢查
根據勞動安全衛生法第66條,雇主必須讓勞工接受醫生的健康檢查。對經常僱用的勞工,要求在僱用時以及此後每1年以內實施1次,並須做到結果記錄、聽取醫生意見、事後措施和通知本人。
要點
- 僱用時健康檢查(安衛則第43條)在僱用經常僱用的勞工時實施
- 定期健康檢查(安衛則第44條)對經常僱用的勞工每1年以內實施1次
- 從事特定業務者在調職時以及每6個月以內實施1次,海外派遣勞工在派遣6個月以上時等情形下實施
- 結果記錄在健康檢查個人表中,對有異常發現的勞工要聽取醫生意見,必要時採取調換作業、縮短工時等措施
- 定期檢查的結果,由經常僱用50人以上勞工的雇主,不遲延地提交給轄區勞動基準監督署長
實務應對
- 把僱用時和每年1次的健康檢查的實施時間列入年度計畫
- 確定檢查後聽取醫生意見及通知本人的步驟
公司為了查看員工有沒有生病,必須讓員工接受醫生的健康檢查。到職的時候要做,之後至少每年做1次。檢查完之後,查看結果並採取後續措施,也是公司的工作。
- 到職的時候僱用時健康檢查
- 之後每年1次定期健康檢查
- 從事特殊工作的時候每半年1次等,按規定間隔追加檢查
要點
- 到職的時候要做檢查
- 之後每年做1次
- 如果結果讓人擔心,要聽醫生的意見,重新考慮工作的內容
詞語解釋
- 雇主
- 公司,或僱用別人的店家
- 個人表
- 把每個人的檢查結果寫下來保存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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