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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8日 厚生勞動省 勞動法・勞務 基於勞動安全衛生法第66條的雇主義務

健康檢查在僱用時和每年1次,義務延伸至檢查結果的事後措施公司有義務讓員工接受健康檢查

根據勞動安全衛生法第66條,雇主必須讓勞工接受醫生的健康檢查。對經常僱用的勞工,要求在僱用時以及此後每1年以內實施1次,並須做到結果記錄、聽取醫生意見、事後措施和通知本人。

主要一般健康檢查的對象與時間
對象實施時間
僱用時(第43條)經常僱用的勞工僱用時
定期(第44條)經常僱用的勞工每1年以內1次
特定業務從事者(第45條)從事特定有害・重體力業務的勞工調職時以及每6個月以內
海外派遣(第45條之2)派遣6個月以上的勞工派遣時、回國後讓其工作時

要點

  • 僱用時健康檢查(安衛則第43條)在僱用經常僱用的勞工時實施
  • 定期健康檢查(安衛則第44條)對經常僱用的勞工每1年以內實施1次
  • 從事特定業務者在調職時以及每6個月以內實施1次,海外派遣勞工在派遣6個月以上時等情形下實施
  • 結果記錄在健康檢查個人表中,對有異常發現的勞工要聽取醫生意見,必要時採取調換作業、縮短工時等措施
  • 定期檢查的結果,由經常僱用50人以上勞工的雇主,不遲延地提交給轄區勞動基準監督署長
適用對象:所有經常僱用勞工的雇主(結果報告適用於經常僱用50人以上的雇主)

實務應對

  • 把僱用時和每年1次的健康檢查的實施時間列入年度計畫
  • 確定檢查後聽取醫生意見及通知本人的步驟
注意:所參考的宣傳單為2013年3月版,之後的修訂可能未反映。最新內容請以發布單位為準。

公司為了查看員工有沒有生病,必須讓員工接受醫生的健康檢查。到職的時候要做,之後至少每年做1次。檢查完之後,查看結果並採取後續措施,也是公司的工作。

接受健康檢查的時間
  1. 到職的時候僱用時健康檢查
  2. 之後每年1次定期健康檢查
  3. 從事特殊工作的時候每半年1次等,按規定間隔追加檢查

要點

  • 到職的時候要做檢查
  • 之後每年做1次
  • 如果結果讓人擔心,要聽醫生的意見,重新考慮工作的內容
舉個例子:就像學校裡的身體測量和健康檢查一樣,定期檢查身體的狀況。

詞語解釋

雇主
公司,或僱用別人的店家
個人表
把每個人的檢查結果寫下來保存的紀錄
出處(發布機構)
核對日期:2026年10月18日

本文是對政府機關發布資料的概述和解讀,並非針對個別事項的建議。制度可能會修訂,實際辦理手續和作出判斷時,請務必查閱發布機構的最新資料,並諮詢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士等專業人士。 英文、簡體中文和繁體中文版本是為方便閱讀而根據日文文章準備的譯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發布機構的原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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