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检查在录用时和每年1次,义务延伸至检查结果的事后措施公司有义务让员工接受健康检查
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第66条,经营者必须让劳动者接受医生的健康检查。对经常雇用的劳动者,要求在录用时以及此后每1年以内实施1次,并须做到结果记录、听取医生意见、事后措施和通知本人。
要点
- 录用时健康检查(安卫则第43条)在录用经常雇用的劳动者时实施
- 定期健康检查(安卫则第44条)对经常雇用的劳动者每1年以内实施1次
- 从事特定业务者在调岗时以及每6个月以内实施1次,海外派遣劳动者在派遣6个月以上时等情形下实施
- 结果记录在健康检查个人表中,对有异常发现的劳动者要听取医生意见,必要时采取调换作业、缩短工时等措施
- 定期检查的结果,由经常雇用50人以上劳动者的经营者,不迟延地提交给辖区劳动基准监督署长
实务应对
- 把录用时和每年1次的健康检查的实施时间列入年度计划
- 确定检查后听取医生意见及通知本人的步骤
公司为了查看员工有没有生病,必须让员工接受医生的健康检查。入职的时候要做,之后至少每年做1次。检查完之后,查看结果并采取后续措施,也是公司的工作。
- 入职的时候录用时健康检查
- 之后每年1次定期健康检查
- 从事特殊工作的时候每半年1次等,按规定间隔追加检查
要点
- 入职的时候要做检查
- 之后每年做1次
- 如果结果让人担心,要听医生的意见,重新考虑工作的内容
词语解释
- 经营者
- 公司,或雇用别人的店铺
- 个人表
- 把每个人的检查结果写下来保存的记录
本文是对政府机关发布资料的概述和解读,并非针对个别事项的建议。制度可能会修订,实际办理手续和作出判断时,请务必查阅发布机构的最新资料,并咨询税理士、社会保险劳务士等专业人士。 英文、简体中文和繁体中文版本是为方便阅读而根据日文文章准备的译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发布机构的原始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