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原则上须提前30天预告。不足的天数要以补偿金支付不能突然开除人。规定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20条,解雇劳动者时,至少须在解雇日的30天前预告。不预告的即日解雇,须支付不少于30天平均工资的解雇预告补偿金;预告不足30天时,须就不足的天数支付补偿金。对一定的劳动者以及获得认定的情形,则属于例外。
- 原则上的预告期间
- 30天
- −实际预告的天数
- 20天
- 不足部分=须支付补偿金的天数(平均工资×天数)
- 10天份
要点
- 原则上,至少须在解雇日的30天前预告
- 不预告的即日解雇,须支付不少于30天平均工资的解雇预告补偿金
- 每支付1天的平均工资,就可以把预告期间缩短相应的天数(劳动基准法第20条第2款)
- 如果是20天前预告,须就不足的10天支付补偿金
- 例外:日工(超过1个月的除外)、合同期间在2个月以内的人、4个月以内的季节性劳动者、试用期间的人(14天)。因天灾事变等或因劳动者本人的责任事由而获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认定的情形也属例外
实务应对
- 决定解雇后,从解雇日倒推,确认能否在30天前预告
- 预告天数不足时,就不足的天数以平均工资作为补偿金支付
公司要让员工离职时,至少要提前30天通知。如果突然让人离职,就必须支付至少相当于30天工资的钱。通知的天数不够的话,就要补足缺少的天数的钱。
- ○符合:提前30天以上通知了
- ×不符合:没通知,也没付30天以上工资的钱
- ○符合:提前20天通知,并支付了缺少的10天份的钱
要点
- 要让人离职,一般要提前30天通知
- 如果没通知就突然让人离职,要付30天以上工资的钱
- 如果有缺少的天数,就按缺少的天数付钱
词语解释
- 解雇(解雇)
- 因为公司的原因让员工离职
- 平均工资(平均賃金)
- 每天平时工资的大致标准
- 厚生劳动省: 厚生劳动省 确认劳动条件:解雇预告期间不足时的处理
- 厚生劳动省: 厚生劳动省 确认劳动条件:突然被告知解雇时
本文是对政府机关发布资料的概述和解读,并非针对个别事项的建议。制度可能会修订,实际办理手续和作出判断时,请务必查阅发布机构的最新资料,并咨询税理士、社会保险劳务士等专业人士。 英文、简体中文和繁体中文版本是为方便阅读而根据日文文章准备的译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发布机构的原始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