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售後租回指引施行(令和8年10月1日):宅建業者須告知的買賣與租賃條件讓人放心使用「售後租回」(賣掉房子繼續住)的規定
國土交通省公布了令和8年10月1日施行版指引,說明宅地建物交易業法如何適用於住宅售後租回交易(賣掉住宅後向買方付租金繼續居住的合約)。除買賣條件外,租金、合約期限、解除、修繕費用負擔等租賃條件,宅建業者若故意不告知,也違反該法第47條第1項。
要點
- 對象為居住中的宅地建物的買賣與租賃不可分割的交易,且買方為宅建業者,或買賣由宅建業者居間、代理
- 背景:向消費生活中心等的諮詢,令和4年度116件、5年度227件、6年度242件、7年度214件。曾報告過租金過高致使支付總額在短期內超過出售價格、解約時被索取高額違約金等案例
- 買賣中應告知的事項示例:價款以外收付的金錢數額及目的、合約解除、損害賠償額預定與違約金、有無回購特約及其內容。租賃方面有租金數額、合約期限與續約、是否為定期租賃、解除、修繕費用的負擔劃分,以及宅建業者將物業轉讓給第三方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等
- 故意不告知等行為違反該法第47條第1項,可能被指示、停業處分、撤銷執照、處以拘禁刑或罰金。即使是過失,也可能違反第31條第1項(誠信原則)
- 雖非法律義務,但被列為值得提倡的做法:說明出售價格和租金的計算依據、說明出售所得相當於幾個月租金等,以及交付記載告知事項的書面資料
實務應對
- 確認售後租回的提案書、合約中是否完整寫明上述告知事項(租金上調條件、合約期限、解除與違約金、回購條件等)
- 把出售所得與居住期間應付租金總額(含回購條件)進行比較,諮詢專業人士後再決定
售後租回,是把自己的房子賣掉拿到錢,然後向買下房子的公司付房租,繼續住在同一間房子裡的做法。但後來有人反映「房租比想的高」「不租了卻被要求付很多錢」。於是整理出了讓不動產公司把重要的事情好好說明的規定。
- ①賣房子把自己的房子賣掉,拿到錢
- ②付房租每月向買下房子的公司付房租
- ③繼續住繼續住在同一間房子裡
- ④要確認的事簽約前確認房租總額、能住多久、不租時要付的錢、回購條件
要點
- 這是從2026年10月1日起使用的國家指引(規定手冊)
- 不動產公司不僅要說明買賣的條件,還必須正確告知房租、能住多久、不租時要付的錢等
- 房租總額和賣房所得相比如何,也被認為最好加以說明
詞語解釋
- 售後租回
- 賣掉房子後,向買下房子的公司付房租,繼續住在同一間房子裡的做法
- 回購
- 日後把賣掉的房子再買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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