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須在3年內申請,怠於辦理可處10萬日圓以下的行政罰鍰(過料)更改房子名義(登記名)的手續,變成了義務
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的繼承人,須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申請繼承登記。無正當理由怠於辦理者,可處10萬日圓以下的過料。2024年4月1日(令和6年)之前的繼承中尚未登記者亦在適用範圍內,期限為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
要點
- 基本期限為自知悉繼承開始及取得所有權之日起3年內(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第1項)
- 遺產分割成立時,另須自成立之日起3年內,依分割內容辦理登記
- 2024年4月1日(令和6年)之前已知繼承、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須在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之前登記
- 過料的流程為登記官先催告,仍未辦理則通知法院。金額由法院在10萬日圓以下決定
- 繼承人申報登記(相続人申告登記)可簡便履行基本義務,但無法履行遺產分割後的登記義務,也不公示權利關係
實務應對
- 透過登記事項證明書等,查明是否有名義仍為已故者的不動產
- 遺產分割可能拖延時,考慮在期限內辦理繼承人申報登記
房子或土地的主人過世後,要把國家登記簿上寫的主人名字改成新主人。以前即使不管也可以,但從2024年4月(令和6年)起,規定必須在3年內辦理。
- 2024年4月1日(令和6年)義務化開始
- 自知悉之日起3年內此後發生的繼承,要在這個期限前辦好
- 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義務化開始前發生、還沒辦的繼承的期限
要點
- 從知道自己繼承了房子的那天起,3年內辦理手續
- 沒有理由就一直不辦,可能被罰款(過料),最高10萬日圓
- 很久以前過世的人留下的房子,如果還沒辦,也必須在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之前辦好
詞語解釋
- 繼承登記(相続登記)
- 把過世的人的房子或土地,改成繼承人名字的手續
- 過料
- 沒遵守規定時要繳的錢
- 法務省: 法務省 關於繼承登記申請義務化
- 法務省: 法務省 關於繼承登記申請義務化的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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