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聞
← 返回今日新聞
2026年4月1日 法務省 繼承・贈與・不動產 自2024年4月1日(令和6年)起施行。此前未登記的部分,期限為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

繼承登記須在3年內申請,怠於辦理可處10萬日圓以下的行政罰鍰(過料)更改房子名義(登記名)的手續,變成了義務

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的繼承人,須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申請繼承登記。無正當理由怠於辦理者,可處10萬日圓以下的過料。2024年4月1日(令和6年)之前的繼承中尚未登記者亦在適用範圍內,期限為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

繼承登記與繼承人申報登記的差異
繼承登記繼承人申報登記
期限自知悉之日起3年內同樣在3年內申報
遺產分割後的義務另須自分割起3年內辦理無法由此履行
權利關係的公示會公示不公示
出售、設定抵押權可直接辦理須先辦繼承登記

要點

  • 基本期限為自知悉繼承開始及取得所有權之日起3年內(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第1項)
  • 遺產分割成立時,另須自成立之日起3年內,依分割內容辦理登記
  • 2024年4月1日(令和6年)之前已知繼承、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須在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之前登記
  • 過料的流程為登記官先催告,仍未辦理則通知法院。金額由法院在10萬日圓以下決定
  • 繼承人申報登記(相続人申告登記)可簡便履行基本義務,但無法履行遺產分割後的登記義務,也不公示權利關係
適用對象:因繼承取得土地、建築物的人,以及登記簿上仍為前一代名義的不動產持有人

實務應對

  • 透過登記事項證明書等,查明是否有名義仍為已故者的不動產
  • 遺產分割可能拖延時,考慮在期限內辦理繼承人申報登記
注意:繼承人極多、遺囑或遺產範圍有爭議等,被列為「正當理由」的例子。個別情況請向法務局或司法書士確認。

房子或土地的主人過世後,要把國家登記簿上寫的主人名字改成新主人。以前即使不管也可以,但從2024年4月(令和6年)起,規定必須在3年內辦理。

最晚什麼時候辦?
  1. 2024年4月1日(令和6年)義務化開始
  2. 自知悉之日起3年內此後發生的繼承,要在這個期限前辦好
  3. 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義務化開始前發生、還沒辦的繼承的期限

要點

  • 從知道自己繼承了房子的那天起,3年內辦理手續
  • 沒有理由就一直不辦,可能被罰款(過料),最高10萬日圓
  • 很久以前過世的人留下的房子,如果還沒辦,也必須在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之前辦好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間還登記在爺爺名下的空房子,就不能放著不管,要在期限前把名字改過來。

詞語解釋

繼承登記(相続登記)
把過世的人的房子或土地,改成繼承人名字的手續
過料
沒遵守規定時要繳的錢
出處(發布機構)
核對日期:2026年10月18日

本文是對政府機關發布資料的概述和解讀,並非針對個別事項的建議。制度可能會修訂,實際辦理手續和作出判斷時,請務必查閱發布機構的最新資料,並諮詢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士等專業人士。 英文、簡體中文和繁體中文版本是為方便閱讀而根據日文文章準備的譯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發布機構的原始資料為準。

語言: 日本語 English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한국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