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登记须在3年内申请,怠于办理可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行政罚款(过料)更改房子名义(登记名)的手续,变成了义务
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继承人,须自知道取得之日起3年内申请继承登记。无正当理由怠于办理的,可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2024年4月1日(令和6年)之前的继承中尚未登记的也在适用范围内,期限为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
要点
- 基本期限为自知道继承开始及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年内(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第1款)
- 遗产分割成立时,还须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按分割内容办理登记
- 2024年4月1日(令和6年)之前已知继承、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须在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之前登记
- 过料的流程为登记官先催告,仍未办理则通知法院。金额由法院在10万日元以下决定
- 继承人申报登记(相続人申告登記)可简便履行基本义务,但无法履行遗产分割后的登记义务,也不公示权利关系
实务应对
- 通过登记事项证明书等,查清是否有名义仍为已故者的不动产
- 遗产分割可能拖延时,考虑在期限内办理继承人申报登记
房子或土地的主人去世后,要把国家登记簿上写的主人名字改成新主人。以前即使不管也可以,但从2024年4月(令和6年)起,规定必须在3年内办理。
- 2024年4月1日(令和6年)义务化开始
- 自知道之日起3年内此后发生的继承,要在这个期限前办好
- 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义务化开始前发生、还没办的继承的期限
要点
- 从知道自己继承了房子的那天起,3年内办理手续
- 没有理由就一直不办,可能被罚款(过料),最高10万日元
- 很久以前去世的人留下的房子,如果还没办,也必须在2027年3月31日(令和9年)之前办好
词语解释
- 继承登记(相続登記)
- 把去世的人的房子或土地,改成继承人名字的手续
- 过料(過料)
- 没遵守规定时要交的钱
- 法务省: 法务省 关于继承登记申请义务化
- 法务省: 法务省 关于继承登记申请义务化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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