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公寓相關法律施行(令和8年4月1日):出席者多數決、排除所在不明者、整棟翻新決議讓老舊公寓的修繕與重建更容易決定的新規定開始了
令和7年法律第47號(令和7年5月30日公布)中區分所有法等的修訂,已於令和8年4月1日施行。修繕等不涉及處分區分所有權的決議,可以由出席者的多數決通過,經法院認定的所在不明者不再計入決議母數。建築更新(整棟翻新)與整體出售,也可以與重建一樣透過多數決實現。
要點
- 不涉及處分區分所有權的事項(修繕等)的決議,由集會出席者的多數決,而不是全體區分所有者的多數決來決定。新設了將經法院認定的所在不明區分所有者從所有決議母數中排除的制度
- 共用部分變更決議原則上維持3/4,但在耐震性不足、外牆剝落隱患、無障礙化等一定事由下降為2/3
- 重建決議原則上維持4/5,有耐震性不足等客觀事由時為3/4。建築更新(整棟翻新)、建築物及用地整體出售、拆除建築物,也可與重建一樣透過多數決實現(以往需要全體同意,事實上很難)
- 物業管理公司兼任管理組合管理者(代表)並成為工程等的訂購方或承接方時,因存在利益衝突隱患,現要求就自我交易等事項向區分所有者事先說明
- 在公寓再生法(原公寓重建圓滑化法)下,可將相鄰土地、底地的權利轉換為重建後的區分所有權等。管理計畫認定的擴充,將在公布之日起2年內施行
實務應對
- 檢查管理規約是否符合修訂法的決議方式(國土交通省也已修訂標準管理規約)
- 考慮大規模修繕、重建、整體出售時,梳理所需的多數決比例(原則4/5,一定事由下為3/4等)
公寓的修繕與重建,要由住戶們商量決定。但有人不來開會,有人下落不明,能做出決定的事越來越少。從2026年4月1日起,開始實行讓決定變得更容易的新規定。
要點
- 像修繕這類不是賣掉房產的事,由來開會的人多數決就能決定
- 下落不明的主人,只要法院認定,就不計入投票人數
- 不只是重建,大規模翻新與整體出售,也能以4/5等贊成比例決定
詞語解釋
- 區分所有者
- 把公寓中的一戶當作自己的東西擁有的人
- 管理組合
- 公寓的主人們為了管理建築物而組成的商議團體
- 法務省、國土交通省: 法務省:關於為促進老舊公寓管理及再生等而部分修訂建築物區分所有等法律的法律
- 法務省、國土交通省: 國土交通省:內閣決定修訂後公寓相關法律施行所需的有關政令
- 法務省、國土交通省: 國土交通省:為促進公寓管理與再生等的修訂法(令和7年10月)
- 法務省、國土交通省: 國土交通省:令和8年度稅制改革概要(屋齡40年以上公寓數量的推算)
本文是對政府機關發布資料的概述和解讀,並非針對個別事項的建議。制度可能會修訂,實際辦理手續和作出判斷時,請務必查閱發布機構的最新資料,並諮詢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士等專業人士。 英文、簡體中文和繁體中文版本是為方便閱讀而根據日文文章準備的譯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發布機構的原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