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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法務省、國土交通省 不動產 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區分所有法、公寓再生法等的修訂部分)

修訂後的公寓相關法律施行(令和8年4月1日):出席者多數決、排除所在不明者、整棟翻新決議讓老舊公寓的修繕與重建更容易決定的新規定開始了

令和7年法律第47號(令和7年5月30日公布)中區分所有法等的修訂,已於令和8年4月1日施行。修繕等不涉及處分區分所有權的決議,可以由出席者的多數決通過,經法院認定的所在不明者不再計入決議母數。建築更新(整棟翻新)與整體出售,也可以與重建一樣透過多數決實現。

主要決議的變化
修訂前修訂後
修繕等不涉及處分區分所有權的決議全體區分所有者的多數決集會出席者的多數決
共用部分變更決議3/4原則3/4(耐震性不足等一定事由下為2/3)
重建決議4/5原則4/5(耐震性不足等客觀事由下為3/4)
整棟翻新、整體出售、拆除需要全體區分所有者同意可與重建一樣透過多數決實現

要點

  • 不涉及處分區分所有權的事項(修繕等)的決議,由集會出席者的多數決,而不是全體區分所有者的多數決來決定。新設了將經法院認定的所在不明區分所有者從所有決議母數中排除的制度
  • 共用部分變更決議原則上維持3/4,但在耐震性不足、外牆剝落隱患、無障礙化等一定事由下降為2/3
  • 重建決議原則上維持4/5,有耐震性不足等客觀事由時為3/4。建築更新(整棟翻新)、建築物及用地整體出售、拆除建築物,也可與重建一樣透過多數決實現(以往需要全體同意,事實上很難)
  • 物業管理公司兼任管理組合管理者(代表)並成為工程等的訂購方或承接方時,因存在利益衝突隱患,現要求就自我交易等事項向區分所有者事先說明
  • 在公寓再生法(原公寓重建圓滑化法)下,可將相鄰土地、底地的權利轉換為重建後的區分所有權等。管理計畫認定的擴充,將在公布之日起2年內施行
適用對象:公寓的區分所有者與管理組合幹事,持有出租或事業用區分所有公寓的法人、業主,物業管理公司與不動產公司

實務應對

  • 檢查管理規約是否符合修訂法的決議方式(國土交通省也已修訂標準管理規約)
  • 考慮大規模修繕、重建、整體出售時,梳理所需的多數決比例(原則4/5,一定事由下為3/4等)
注意:決議比例、事由的細節(耐震性不足等客觀事由的標準,據稱將由法務省令規定)以及過渡措施,因資料而異。個別判斷請諮詢律師、公寓管理士等專業人士,詳情請以法務省、國土交通省的資料為準。

公寓的修繕與重建,要由住戶們商量決定。但有人不來開會,有人下落不明,能做出決定的事越來越少。從2026年4月1日起,開始實行讓決定變得更容易的新規定。

屋齡40年以上的公寓數量(國土交通省推算)
2013年底41萬戶
2023年底137萬戶
2033年底(推算)274萬戶
2043年底(推算)464萬戶

要點

  • 像修繕這類不是賣掉房產的事,由來開會的人多數決就能決定
  • 下落不明的主人,只要法院認定,就不計入投票人數
  • 不只是重建,大規模翻新與整體出售,也能以4/5等贊成比例決定
舉個例子:資料中有這樣的例子:5位主人裡只有2人贊成,但只有3人來開會、其中2人贊成的話,就以2/3贊成通過。

詞語解釋

區分所有者
把公寓中的一戶當作自己的東西擁有的人
管理組合
公寓的主人們為了管理建築物而組成的商議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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