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經營強化稅制:售電量超過發電量一半的發電設備等不適用(令和8年度版手冊)賣電很多的發電設備,不適用減稅制度
據中小企業廳的《支持措施利用手冊(令和8年度稅制改正對應版,令和8年4月1日版)》,在中小企業經營強化稅制中,發電用的機械裝置、建築物和建築物附屬設備中,預計出售的電量占發電量比例超過二分之一的發電設備等,不屬於適用對象。對發電設備等適用稅制措施時,須在申請經營能力提升計劃認定時提交報告。
- ○符合:預計售電量不超過發電量的二分之一(這一點上不被排除)
- ×不符合:預計售電量超過發電量的二分之一(不屬於適用對象)
要點
- 發電用的機械裝置、建築物、建築物附屬設備中,預計出售的電量占發電量比例超過二分之一的發電設備等,不屬於適用對象
- 對發電設備等適用稅制措施時,須在申請經營能力提升計劃認定時提交報告
- 對於令和8年4月1日以後取得等的工具、器具備品,取得價格要件由30萬日元以上提高至40萬日元以上(國稅廳修訂概要)
- 中小企業者等的小額折舊資產特例,也從令和8年4月1日以後取得等的資產起,由不足30萬日元提高至不足40萬日元。經常僱用員工超過400人的法人不適用,每年300萬日元的上限不變
實務應對
- 對計劃引入的發電設備,測算預計出售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確認是否不超過二分之一
- 在取得設備之前,就提前準備好申請經營能力提升計劃時所需的報告
公司購買機器或設備時,有一種叫“經營強化稅制”的制度可以減輕稅負。不過,預計把所發電的一半以上賣出去的發電設備,不屬於這個制度的對象。關鍵在於公司自己用的電多不多。
要點
- 如果預計賣出的電超過發電量的一半,就不屬於對象
- 購買設備之前,要先申請“經營能力提升計劃”的認定,發電設備還要提交報告
- 已經發布了與令和8年度稅制修訂相配套的最新手冊
詞語解釋
- 經營強化稅制
- 中小企業購買一定設備時可以減輕稅負的制度
- 經營能力提升計劃
- 公司為改善經營而制定的計劃,可以得到國家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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