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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中小企業廳 太陽能・再生能源 自令和8年4月1日以後取得等的資產起適用(工具、器具備品要件等)

中小企業經營強化稅制:售電量超過發電量一半的發電設備等不適用(令和8年度版手冊)賣電很多的發電設備,不適用減稅制度

據中小企業廳的《支持措施利用手冊(令和8年度稅制改正對應版,令和8年4月1日版)》,在中小企業經營強化稅制中,發電用的機械裝置、建築物和建築物附屬設備中,預計出售的電量占發電量比例超過二分之一的發電設備等,不屬於適用對象。對發電設備等適用稅制措施時,須在申請經營能力提升計劃認定時提交報告。

因售電比例而不同的要點
  • 符合:預計售電量不超過發電量的二分之一(這一點上不被排除)
  • 不符合:預計售電量超過發電量的二分之一(不屬於適用對象)

要點

  • 發電用的機械裝置、建築物、建築物附屬設備中,預計出售的電量占發電量比例超過二分之一的發電設備等,不屬於適用對象
  • 對發電設備等適用稅制措施時,須在申請經營能力提升計劃認定時提交報告
  • 對於令和8年4月1日以後取得等的工具、器具備品,取得價格要件由30萬日元以上提高至40萬日元以上(國稅廳修訂概要)
  • 中小企業者等的小額折舊資產特例,也從令和8年4月1日以後取得等的資產起,由不足30萬日元提高至不足40萬日元。經常僱用員工超過400人的法人不適用,每年300萬日元的上限不變
適用對象:考慮太陽光電等發電設備或其他設備投資的中小企業經營者和會計人員

實務應對

  • 對計劃引入的發電設備,測算預計出售電量占發電量的比例,確認是否不超過二分之一
  • 在取得設備之前,就提前準備好申請經營能力提升計劃時所需的報告
注意:各設備是否適用,包括其他要件在內,需要對照手冊確認。本文所述並不限於太陽光電,而是關於“發電設備等”的內容;個別的稅務判斷請咨詢專業人士。

公司購買機器或設備時,有一種叫“經營強化稅制”的制度可以減輕稅負。不過,預計把所發電的一半以上賣出去的發電設備,不屬於這個制度的對象。關鍵在於公司自己用的電多不多。

賣電的量與制度的適用
賣出一半以下賣出超過一半
是否屬於這個制度的對象這一點上不被排除被排除在外
發電量為10時賣出最多5賣出6以上

要點

  • 如果預計賣出的電超過發電量的一半,就不屬於對象
  • 購買設備之前,要先申請“經營能力提升計劃”的認定,發電設備還要提交報告
  • 已經發布了與令和8年度稅制修訂相配套的最新手冊
舉個例子:如果發的電是10,賣到5為止不會被排除,打算賣6以上就會被排除,這就是分界線。

詞語解釋

經營強化稅制
中小企業購買一定設備時可以減輕稅負的制度
經營能力提升計劃
公司為改善經營而制定的計劃,可以得到國家的認定

本文是對政府機關發布資料的概述和解讀,並非針對個別事項的建議。制度可能會修訂,實際辦理手續和作出判斷時,請務必查閱發布機構的最新資料,並諮詢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士等專業人士。 英文、簡體中文和繁體中文版本是為方便閱讀而根據日文文章準備的譯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發布機構的原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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