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经营强化税制:售电量超过发电量一半的发电设备等不适用(令和8年度版手册)卖电很多的发电设备,不适用减税制度
据中小企业厅的《支持措施利用手册(令和8年度税制改正对应版,令和8年4月1日版)》,在中小企业经营强化税制中,发电用的机械装置、建筑物和建筑物附属设备中,预计出售的电量占发电量比例超过二分之一的发电设备等,不属于适用对象。对发电设备等适用税制措施时,须在申请经营能力提升计划认定时提交报告。
- ○符合:预计售电量不超过发电量的二分之一(这一点上不被排除)
- ×不符合:预计售电量超过发电量的二分之一(不属于适用对象)
要点
- 发电用的机械装置、建筑物、建筑物附属设备中,预计出售的电量占发电量比例超过二分之一的发电设备等,不属于适用对象
- 对发电设备等适用税制措施时,须在申请经营能力提升计划认定时提交报告
- 对于令和8年4月1日以后取得等的工具、器具备品,取得价格要件由30万日元以上提高至40万日元以上(国税厅修订概要)
- 中小企业者等的小额折旧资产特例,也从令和8年4月1日以后取得等的资产起,由不足30万日元提高至不足40万日元。经常雇用员工超过400人的法人不适用,每年300万日元的上限不变
实务应对
- 对计划引入的发电设备,测算预计出售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确认是否不超过二分之一
- 在取得设备之前,就提前准备好申请经营能力提升计划时所需的报告
公司购买机器或设备时,有一种叫“经营强化税制”的制度可以减轻税负。不过,预计把所发电的一半以上卖出去的发电设备,不属于这个制度的对象。关键在于公司自己用的电多不多。
要点
- 如果预计卖出的电超过发电量的一半,就不属于对象
- 购买设备之前,要先申请“经营能力提升计划”的认定,发电设备还要提交报告
- 已经发布了与令和8年度税制修订相配套的最新手册
词语解释
- 经营强化税制
- 中小企业购买一定设备时可以减轻税负的制度
- 经营能力提升计划
- 公司为改善经营而制定的计划,可以得到国家的认定
本文是对政府机关发布资料的概述和解读,并非针对个别事项的建议。制度可能会修订,实际办理手续和作出判断时,请务必查阅发布机构的最新资料,并咨询税理士、社会保险劳务士等专业人士。 英文、简体中文和繁体中文版本是为方便阅读而根据日文文章准备的译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发布机构的原始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