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開始(令和8年2月2日):列出名義人的不動產並出具證明,手續費1,470至1,600日圓開始有制度,可以把一個人擁有的土地和房子列成一張清單
自令和8年(2026年)2月2日起,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開始運行。登記官會出具證明書,列出特定的人(包括法人)作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的不動產。繼承人也可以申請,便於掌握需要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手續費為每個檢索條件每份1,470至1,600日圓。
- ①檢索條件確定名義人的姓名、住所(法人為名稱、住所)等
- ②申請以書面或線上方式申請並繳納手續費
- ③檢索登記官透過系統檢索作為名義人的不動產並列成清單
- ④出具出具證明書(沒有相應不動產時,出具說明此情況的證明書)
要點
- 可申請者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包括法人)及其繼承人等一般承繼人(也可委託代理人申請)
- 手續費為每個檢索條件每份:書面申請(以收入印花繳納)1,600日圓;線上申請的郵寄交付1,500日圓、窗口交付1,470日圓。即使沒有相應的不動產,也要收費且不退還
- 以與申請書所寫檢索條件(姓名、住所等)不同的姓名、住所登記的不動產不會被列入。有時會混入同名他人的不動產
- 不適用:登記簿尚未電腦化的不動產、僅有土地、建築物表示登記的不動產,以及審查中尚未反映到登記的申請
實務應對
- 發生繼承時,把取得這份證明書加入流程,作為防止遺漏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的手段
- 名義人搬過家或改過名稱時,考慮是否也用舊住所、舊名稱作為檢索條件(與登記表述不一致的不動產不會被檢索出來)
家人過世後,要弄清楚他在哪裡有哪些土地和房子,是件很難的事。從2026年2月2日起,法務局可以把「這個人是主人的土地和房子」列成清單,作為證明書交給你,這項制度開始了。
- ○符合:以申請時所寫的姓名、住所登記為主人的土地和房子
- ×不符合:登記簿裡以不同的姓名、住所寫法記錄的土地和房子
- ×不符合:還在審查中、尚未反映到登記的申請
- ×不符合:只有關於土地、建築物表示的登記的不動產
要點
- 主人本人,或過世者的繼承人等,可以向法務局申請
- 費用是每個檢索條件1,470日圓至1,600日圓
- 如果名字或住所的寫法和登記簿不一樣,可能不會出現在清單裡
詞語解釋
- 登記
- 把土地、建築物的主人等記錄在法務局的帳簿裡,讓任何人都能查證的制度
- 繼承人
- 繼承過世者財產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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