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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國土交通省 不動產 登記許可稅減免: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至令和11年(2029年)3月31日;轉讓特例:令和8年1月1日至令和10年(2028年)12月31日

土地交易稅收特例延長:所有權移轉登記稅率1.5%,出售低未利用土地最高扣除100萬日圓賣掉閒置土地時可以少繳稅的規定,又延長了3年

令和8年度稅制改革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的登記許可稅減免(所有權移轉登記1.5%)延長3年,個人出售低未利用土地時從長期轉讓所得中最高扣除100萬日圓的特例也延長3年。為優良住宅用地開發等轉讓土地的減輕稅率同樣延長3年。

稅率比較(標準與特例)
標準特例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許可稅)2%1.5%
信託登記(登記許可稅)0.4%0.3%
為優良住宅用地開發等轉讓土地(長期轉讓所得2,000萬日圓以下部分)20%14%

要點

  •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的登記許可稅減免延長3年(令和8年4月1日至令和11年3月31日)。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標準稅率2%降為1.5%,信託登記由0.4%降為0.3%
  • 促進低未利用土地合理利用與管理的特例延長3年(令和8年1月1日至令和10年12月31日)。個人轉讓一定的低未利用土地時,可從土地的長期轉讓所得中最高扣除100萬日圓。對象為市街化區域、用途地域設定區域內等800萬日圓以下,以及其他都市計畫區域內500萬日圓以下的土地
  • 低未利用土地特例僅限於經市區町村確認轉讓前為低未利用狀態、轉讓後由買方使用的情形
  • 為優良住宅用地開發等轉讓土地時,長期轉讓所得(2,000萬日圓以下部分)的減輕稅率延長3年(令和8年1月1日至令和10年12月31日)。稅率由標準的20%(所得稅15%、個人居民稅5%)降為14%(同10%、4%)。部分專案中,位於一定災害隱患地區的土地轉讓不適用
適用對象:購買或出售土地的法人與個人,持有空地、閒置土地的不動產業主,以及負責估算登記費用與轉讓所得的會計人員

實務應對

  • 計畫購買土地並辦理登記時,確認登記許可稅減免的適用期間(至令和11年3月31日)
  • 計畫出售低未利用土地時,考量出售前需要市區町村確認,應及早了解手續
注意:低未利用土地特例適用於個人的轉讓,長期轉讓所得是指出售持有超過5年的土地、建築物所得的收益。具體要件與是否適用因個別情況而異,請向公布單位或稅理士等專業人士確認。

把沒在用的空地等賣掉賺了錢,就要繳稅。不過,賣掉符合一定條件的低價土地時,可以從賺到的錢裡最多扣掉100萬日圓。這項規定延長了3年,到2028年底。

從賣空地到扣除100萬日圓
  1. ①沒在用的土地擁有空地等幾乎沒在用的土地
  2. ②市區町村確認請市區町村確認賣之前沒在用,賣之後買家會使用
  3. ③出售賣掉800萬日圓以下(有些地方是500萬日圓以下)的土地
  4. ④減少計稅金額可從賺到的錢裡最多扣除100萬日圓

要點

  • 賣掉沒在用的土地(低未利用土地)時,可以從作為稅基的所得中最多扣除100萬日圓
  • 土地登記(把主人記在官方帳簿上的手續)要繳的稅,也繼續享受較低稅率,延長了3年
  • 這個土地規定要求在賣之前,由市區町村確認一些條件
舉個例子:比如賺了300萬日圓,扣掉100萬日圓後,就對200萬日圓計稅(只是計算的例子,沒有考慮其他條件)。

詞語解釋

低未利用土地
被擱置、幾乎沒有在用的土地,比如空地
登記許可稅
辦理土地或房子登記時要繳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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