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易稅收特例延長:所有權移轉登記稅率1.5%,出售低未利用土地最高扣除100萬日圓賣掉閒置土地時可以少繳稅的規定,又延長了3年
令和8年度稅制改革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的登記許可稅減免(所有權移轉登記1.5%)延長3年,個人出售低未利用土地時從長期轉讓所得中最高扣除100萬日圓的特例也延長3年。為優良住宅用地開發等轉讓土地的減輕稅率同樣延長3年。
要點
-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的登記許可稅減免延長3年(令和8年4月1日至令和11年3月31日)。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標準稅率2%降為1.5%,信託登記由0.4%降為0.3%
- 促進低未利用土地合理利用與管理的特例延長3年(令和8年1月1日至令和10年12月31日)。個人轉讓一定的低未利用土地時,可從土地的長期轉讓所得中最高扣除100萬日圓。對象為市街化區域、用途地域設定區域內等800萬日圓以下,以及其他都市計畫區域內500萬日圓以下的土地
- 低未利用土地特例僅限於經市區町村確認轉讓前為低未利用狀態、轉讓後由買方使用的情形
- 為優良住宅用地開發等轉讓土地時,長期轉讓所得(2,000萬日圓以下部分)的減輕稅率延長3年(令和8年1月1日至令和10年12月31日)。稅率由標準的20%(所得稅15%、個人居民稅5%)降為14%(同10%、4%)。部分專案中,位於一定災害隱患地區的土地轉讓不適用
實務應對
- 計畫購買土地並辦理登記時,確認登記許可稅減免的適用期間(至令和11年3月31日)
- 計畫出售低未利用土地時,考量出售前需要市區町村確認,應及早了解手續
把沒在用的空地等賣掉賺了錢,就要繳稅。不過,賣掉符合一定條件的低價土地時,可以從賺到的錢裡最多扣掉100萬日圓。這項規定延長了3年,到2028年底。
- ①沒在用的土地擁有空地等幾乎沒在用的土地
- ②市區町村確認請市區町村確認賣之前沒在用,賣之後買家會使用
- ③出售賣掉800萬日圓以下(有些地方是500萬日圓以下)的土地
- ④減少計稅金額可從賺到的錢裡最多扣除100萬日圓
要點
- 賣掉沒在用的土地(低未利用土地)時,可以從作為稅基的所得中最多扣除100萬日圓
- 土地登記(把主人記在官方帳簿上的手續)要繳的稅,也繼續享受較低稅率,延長了3年
- 這個土地規定要求在賣之前,由市區町村確認一些條件
詞語解釋
- 低未利用土地
- 被擱置、幾乎沒有在用的土地,比如空地
- 登記許可稅
- 辦理土地或房子登記時要繳的稅
本文是對政府機關發布資料的概述和解讀,並非針對個別事項的建議。制度可能會修訂,實際辦理手續和作出判斷時,請務必查閱發布機構的最新資料,並諮詢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士等專業人士。 英文、簡體中文和繁體中文版本是為方便閱讀而根據日文文章準備的譯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發布機構的原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