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建業法重要事項說明新增「管理業者管理者方式」(令和8年4月1日施行)買公寓前的重要說明,新增了一個項目
國土交通省在令和7年12月修訂宅地建物交易業法施行規則,對採用管理業者管理者方式的公寓交易,新增了宅建業者須說明的重要事項。自令和8年4月1日施行。同時,宅建業法的解釋與運用考量方式以及重要事項說明的樣式示例(附件3)也已修訂。
- 令和7年11月6日與森林經營管理法、森林法修訂相關的政令(變更重要事項內容,令和8年4月1日施行)
- 令和7年12月1日國土交通省令第117號(新增管理者方式的重要事項,調整標識牌大小)
- 令和7年12月15日施行規則的修訂命令,以及解釋與運用考量方式的部分修訂(國不動第452號)
- 令和8年4月1日適用新的重要事項說明樣式示例等
要點
- 令和7年12月15日的修訂命令(內閣府令、國土交通省令第2號)新增了採用管理業者管理者方式時須說明的重要事項(規則第16條之2)。自令和8年4月1日施行
- 管理業者管理者方式是指物業管理公司兼任管理組合的管理者(代表),並成為工程等的訂購方或承接方。因存在利益衝突隱患,區分所有法等修訂要求事先向區分所有者說明
- 令和7年12月1日的國土交通省令第117號,內容包括新增管理者方式的重要事項以及調整標識牌的大小(令和8年4月1日施行,部分自令和7年12月1日施行)
- 「宅地建物交易業法的解釋與運用考量方式」於令和7年12月15日部分修訂(國不動第452號)。涉及正文與附件3(重要事項說明的樣式示例),令和8年4月1日起參照新版
- 與森林經營管理法、森林法修訂相關的政令(令和7年11月6日)也自令和8年4月1日施行,變更須說明的重要事項內容
實務應對
- 確認重要事項說明書的樣式是否已切換為令和8年4月1日起的新樣式示例(附件3)
- 確定向管理組合或管理公司確認某公寓是否採用管理業者管理者方式的流程
不動產公司在出售或出租房子、公寓時,簽約前必須說明重要的事項。從2026年4月1日起,新增了針對「負責管理公寓的公司同時兼任代表」這種情況的說明。
- ①交給公司管理把公寓的管理交給管理公司
- ②兼任代表這家公司有時也兼任管理組合的代表(管理者)
- ③擔心的事下訂單的一方和接訂單的一方變成同一個,存在利益衝突的擔心
- ④說明增加對採用這種做法的公寓,不動產公司要說明的重要項目增加了
要點
- 有一種做法是把公寓的管理交給一家公司,這家公司同時兼任代表
- 兼任代表的公司也可能是下工程訂單的一方,所以要留意錢的用法
- 因此,對採用這種做法的公寓,不動產公司要說明的項目增加了
詞語解釋
- 重要事項說明
- 簽約前,不動產公司向買方或租方說明重要條件
- 管理業者管理者方式
- 公寓的管理公司同時兼任管理組合代表(管理者)的做法
- 國土交通省: 國土交通省:關於宅地建物交易業法的修訂與解釋
- 國土交通省: 國土交通省:為促進公寓管理與再生等的修訂法(令和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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