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建业法重要事项说明新增“管理业者管理者方式”(令和8年4月1日施行)买公寓前的重要说明,新增了一个项目
国土交通省在令和7年12月修订宅地建物交易业法施行规则,对采用管理业者管理者方式的公寓交易,新增了宅建业者须说明的重要事项。自令和8年4月1日施行。同时,宅建业法的解释与运用考虑方式以及重要事项说明的样式示例(附件3)也已修订。
- 令和7年11月6日与森林经营管理法、森林法修订相关的政令(变更重要事项内容,令和8年4月1日施行)
- 令和7年12月1日国土交通省令第117号(新增管理者方式的重要事项,调整标识牌大小)
- 令和7年12月15日施行规则的修订命令,以及解释与运用考虑方式的部分修订(国不动第452号)
- 令和8年4月1日适用新的重要事项说明样式示例等
要点
- 令和7年12月15日的修订命令(内阁府令、国土交通省令第2号)新增了采用管理业者管理者方式时须说明的重要事项(规则第16条之2)。自令和8年4月1日施行
- 管理业者管理者方式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兼任管理组合的管理者(代表),并成为工程等的订货方或承接方。因存在利益冲突隐患,区分所有法等修订要求事先向区分所有者说明
- 令和7年12月1日的国土交通省令第117号,内容包括新增管理者方式的重要事项以及调整标识牌的大小(令和8年4月1日施行,部分自令和7年12月1日施行)
- “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的解释与运用考虑方式”于令和7年12月15日部分修订(国不动第452号)。涉及正文和附件3(重要事项说明的样式示例),令和8年4月1日起参照新版
- 与森林经营管理法、森林法修订相关的政令(令和7年11月6日)也自令和8年4月1日施行,变更须说明的重要事项内容
实务应对
- 确认重要事项说明书的样式是否已切换为令和8年4月1日起的新样式示例(附件3)
- 确定向管理组合或管理公司确认某公寓是否采用管理业者管理者方式的流程
不动产公司在出售或出租房子、公寓时,签约前必须说明重要的事项。从2026年4月1日起,新增了针对“负责管理公寓的公司同时兼任代表”这种情况的说明。
- ①交给公司管理把公寓的管理交给管理公司
- ②兼任代表这家公司有时也兼任管理组合的代表(管理者)
- ③担心的事下订单的一方和接订单的一方变成同一个,存在利益冲突的担心
- ④说明增加对采用这种做法的公寓,不动产公司要说明的重要项目增加了
要点
- 有一种做法是把公寓的管理交给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同时兼任代表
- 兼任代表的公司也可能是下工程订单的一方,所以要留意钱的用法
- 因此,对采用这种做法的公寓,不动产公司要说明的项目增加了
词语解释
- 重要事项说明
- 签约前,不动产公司向买方或租方说明重要条件
- 管理业者管理者方式
- 公寓的管理公司同时兼任管理组合代表(管理者)的做法
- 国土交通省: 国土交通省:关于宅地建物交易业法的修订与解释
- 国土交通省: 国土交通省:为促进公寓管理和再生等的修订法(令和7年10月)
本文是对政府机关发布资料的概述和解读,并非针对个别事项的建议。制度可能会修订,实际办理手续和作出判断时,请务必查阅发布机构的最新资料,并咨询税理士、社会保险劳务士等专业人士。 英文、简体中文和繁体中文版本是为方便阅读而根据日文文章准备的译文。如有出入,以日文原文和发布机构的原始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