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住所、姓名變更登記成為義務:變更後2年內辦理,不辦理最高罰款5萬日圓不動產的主人搬家或公司改名,要在2年內更正登記
自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個人與法人)在登記的姓名、名稱或住所發生變更時,有義務自變更之日起2年內申請變更登記。無正當理由怠於辦理者,可能被處以5萬日圓以下的過料(行政罰鍰)。施行前已變更但未登記者,也須在令和10年(2028年)3月31日前登記。土地與建築物主人的住所和名字,記錄在法務局的帳簿(登記)裡。從2026年4月1日起,搬家或公司改名後,必須在2年內更正這份記錄。不遵守的話,可能要繳納類似罰款的錢(過料)。
- 令和8年4月1日住所等變更登記義務化開始(變更後2年內)
- 令和8年5月15日法人的智慧變更登記以此日為基準,按類別陸續開始
- 令和8年12月中旬起個人的智慧變更登記,法務局陸續寄出意思確認通知
- 令和10年3月31日施行前已變更但未登記事項的登記期限
- ①有變化搬家了,或公司改了名字、搬了總部
- ②2年內向法務局申請更正住所或名字的登記
- ③簡便方法事先做好申報的話,變更之後也有由法務局確認並代為更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