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住所、姓名变更登记成为义务:变更后2年内办理,不办理最高罚款5万日元不动产的主人搬家或公司改名,要在2年内更正登记
自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起,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名义人(个人和法人)在登记的姓名、名称或住所发生变更时,有义务自变更之日起2年内申请变更登记。无正当理由怠于办理的,可能被处以5万日元以下的过料(行政罚款)。施行前已变更但未登记的,也须在令和10年(2028年)3月31日前登记。土地和建筑物主人的住所和名字,记录在法务局的账簿(登记)里。从2026年4月1日起,搬家或公司改名后,必须在2年内更正这份记录。不遵守的话,可能要缴纳类似罚款的钱(过料)。
- 令和8年4月1日住所等变更登记义务化开始(变更后2年内)
- 令和8年5月15日法人的智能变更登记以此日为基准,按类别陆续开始
- 令和8年12月中旬起个人的智能变更登记,法务局陆续寄出意思确认通知
- 令和10年3月31日施行前已变更但未登记事项的登记期限
- ①有变化搬家了,或公司改了名字、搬了总部
- ②2年内向法务局申请更正住所或名字的登记
- ③简便方法事先做好申报的话,变更之后也有由法务局确认并代为更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