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開始(令和8年2月2日):列出名義人的不動產並出具證明,手續費1,470至1,600日圓開始有制度,可以把一個人擁有的土地和房子列成一張清單
自令和8年(2026年)2月2日起,所有不動產記錄證明制度開始運行。登記官會出具證明書,列出特定的人(包括法人)作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的不動產。繼承人也可以申請,便於掌握需要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手續費為每個檢索條件每份1,470至1,600日圓。家人過世後,要弄清楚他在哪裡有哪些土地和房子,是件很難的事。從2026年2月2日起,法務局可以把「這個人是主人的土地和房子」列成清單,作為證明書交給你,這項制度開始了。
- ①檢索條件確定名義人的姓名、住所(法人為名稱、住所)等
- ②申請以書面或線上方式申請並繳納手續費
- ③檢索登記官透過系統檢索作為名義人的不動產並列成清單
- ④出具出具證明書(沒有相應不動產時,出具說明此情況的證明書)
- ○符合:以申請時所寫的姓名、住所登記為主人的土地和房子
- ×不符合:登記簿裡以不同的姓名、住所寫法記錄的土地和房子
- ×不符合:還在審查中、尚未反映到登記的申請
- ×不符合:只有關於土地、建築物表示的登記的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