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繼承而來、不再使用的土地交由國家接收的制度不要的土地,符合條件就能還給國家
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相続土地国庫帰属制度)是指,因繼承或向繼承人遺贈而取得土地的人,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況下,可以放棄該土地並使其歸屬國庫的制度。該制度於2023年4月27日(令和5年)開始,開始之前發生的繼承也可以利用。審查手續費為每筆土地14,000日圓,獲得承認後須繳納相當於10年管理費的負擔金。繼承了家人留下的土地,自己又不用,一直擁有很麻煩。所以2023年(令和5年)日本設立了一個辦法:符合一定條件,付一筆錢,就可以讓國家把土地收走。不過並不是誰都能把任何土地還回去。
- ○符合:因繼承取得的空地(無建築物)
- ○符合:界線清楚的土地
- ×不符合:蓋有建築物的土地
- ×不符合:附有擔保權或使用收益權的土地
- ×不符合:有土壤污染的土地
- ①申請向法務局申請,並繳納審查費
- ②審查請他們查看是否符合條件
- ③承認收到「可以」的通知
- ④繳費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繳納負擔金